事情缘起于2009年11月,美国弗吉尼亚汉普顿(Hampton,Virginia)警察局警长B.J. Roberts再次参选警长职位,其办公室5名员工认为其参选形势不容乐观,于是跑去Facebook上为Roberts的竞争对手Jim Adams的页面点赞。
最终Robert赢得了选举。在他当选之后,他选择解雇当初那些为对手点过赞的员工。解雇理由并不仅仅是由于其声称的预算问题,还包括指责员工妨碍“和谐有效的办公环境”。
被解雇的员工们决定上诉,认为这样的解雇行为妨碍了美国第一修正案中保障的自由表达权利。
直至2012年4月,东弗吉尼亚地方法院都对此案不予理会。理由是,针对社交媒体上相关的表达权利,并没有明确界定。此前,相关的判例已经开始将社交网络上发表文字性内容纳入保护范围,但仅仅是点击“Like"按钮并没有定论。法庭给出的解释是,Facebook上的“Like”按钮并不能被认为是切实的表达行为,因此不足以动用宪法保护。
这起受到广泛关注的案例在9月18日时由第四联邦上诉法院再次裁决,被解雇的员工胜诉。联邦上诉法院推翻地方法院的判定,Facebook上的“Like”至此将受到第一修正法案的保护。并且,“Like"按钮不仅被认定为有实质意义的表达,对于公众人物或是政治人物页面的点赞还可以被视作为集会或游行示威等可以等同于现实生活中表达的方式。参与裁决的法官注文道:“互联网上的表达就相当于人们在自家前院插上政治标语。”
Facebook在此案进行过程中也起到了推动作用。此前公司的游说人员一直在敦促参与最终裁决的第四上诉法院推翻弗吉尼亚地方法院的裁定。在最终裁定结果出来后,Facebook的联合法律顾问Pankaj Venugopal在声明中称:“我们很高兴法庭能够公认Facebook的‘Like'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障。”
该案件长达4年,受到法律界和科技圈的广泛关注。最终的裁决结果,被认为标志着第一修正法案所保障的自由表达权利从根本上延伸至了互联网,是对又一个由于科技快速发展而法律略微滞后的灰色地带的界定。也被认为是美国法律正在不断适应新的科技和新的时代的一大趋势。
对于科技公司和社交网络使用者来说,这绝对是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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