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ngWest品玩6月13日报道, 晚间,中兴通讯发布公告称,6月29日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三个临时提案。三个临时提案包括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的议案、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以下为中兴通讯公告原文: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二〇一七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及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确定二〇一七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召开了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本公司董事会决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公司二〇一七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年度股东大会”),并已于2018年3月16日发布了《关于召开二〇一七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原《通知》”),公告了公司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有关事宜。
本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二〇一七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议案》,决定延期召开本公司二〇一七年度股东大会,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确定本次会议具体召开时间并发出相关公告。
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公司董事长确定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18年6月29日(星期五)。现场会议开始时间为:2018年6月29日(星期五)上午9时。A股股东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6月28日-2018年6月29日的如下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28日15:00至2018年6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二〇一七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
根据本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与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达成的《替代的和解协议》,全体董事将于公司二〇一七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选举出新任董事之时辞去公司董事职务以及所担任的董事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的职务。2018年6月13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股东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新”)(截至2018年6月13日,中兴新持有公司1,269,830,333股A股及2,038,000股H股,合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34%)提交的三个临时提案,要求公司董事会将该等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如下: 特别决议案
1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的议案
(1)同意依法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2)同意依法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3)同意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或董事会秘书,代表本公司处理与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的存档、修订及注册(如有需要)的手续及其他有关事项。
普通决议案
15、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李自学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即2019年3月29日)止
(2)选举李步青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即2019年3月29日)止
(3)选举顾军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即2019年3月29日)止
(4)选举诸为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即2019年3月29日)止
(5)选举方榕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即2019年3月29日)止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1。
16、关于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选举蔡曼莉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即2019年3月29日)止
(2)选举Yuming Bao(鲍毓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即2019年3月29日)止
(3)选举吴君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即2019年3月29日)止
上述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上述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上述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 102 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及《公司章程》第 78 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临时提案进行了审查,认为中兴新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且上述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二〇一七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鉴于此,公司二〇一七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将增加至十六项,具体如下: 1、公司二〇一七年年度报告(含经境内外审计机构审计的公司二〇一七年年度财务报告);
2、公司二〇一七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二〇一七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二〇一七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5、公司二〇一七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公司二〇一七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公司关于聘任二〇一八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的议案(需逐项表决);
8、公司拟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需逐项表决);
9、公司关于申请二〇一八年衍生品投资额度的议案;
10、关于为海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履约担保额度的议案;
11、关于为中兴通讯(香港)有限公司债务性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12、关于调整独立非执行董事津贴的议案;
13、关于公司申请二〇一八年度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1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的议案;
15、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6、关于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议案13、14为特别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其中议案7、8需逐项表决。议案15、16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投票。
本公司预计向股东支付股息的日期为2018年8月20日,《公司二〇一七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尚待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原《通知》列明的公司二〇一七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等内容不变。《关于召开二〇一七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完整版)》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经修订的表决代理委托书请见附件2。股东根据原《通知》已交回确认回条仍然有效。如股东已交回于2018年3月16日公告的原《通知》之原表决代理委托书,则务请注意:
(i)股东在年度股东大会指定召开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向公司交回经修订的表决代理委托书将撤销及取替股东之前交回之原表决代理委托书。而经修订的表决代理委托书(若填写正确无误)即视作股东交回之有效表决代理委托书。
(ii)若阁下未能在年度股东大会指定召开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向公司交回经修订的表决代理委托书,已交回的原表决代理委托书(若填写正确无误)仍然有效。对于原表决代理委托书上未载列的上述第14、15、16项议案,如无任何指示,持有原表决代理委托书的股东的授权代表有权自行酌情表决。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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